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按照《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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